天津公积金买房政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内容有哪些2014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所调整。2014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四)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连缴6个月即可贷款
在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不仅强调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而且还将优化办理流程,推进异地贷款。通知明确提出,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于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业内表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于资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刚需购房者来说,将使其首付成本和利息成本有所降低。
新政还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而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
机构职责: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统计等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联系电话:96266
邮编:300040
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
机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语音咨询、服务投诉、自动语音、短信息提示服务、住房公积金网站管理等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96266
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贷款管理部
机构职责:负责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支用和回收。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96266
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港油田分中心
地址:大港区海滨街漫春道34号经贸大厦南座三楼
邮编:300280
电话:25926011
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河北区平安街68号(建设银行14楼)
邮编:300142
电话:26191711
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23148252
公积金管理中心河东管理部
地址:河东区新开路239号
邮编:300011
联系电话:60891500
公积金管理中心河西管理部
地址:广东路与永安道交口泰达园底商
邮编:300204
联系电话:23262055
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开管理部
地址:鞍山西道351号
邮编:300191
联系电话:27413007
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管理部
地址:平安街68号
邮编:300010
联系电话:24457395
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桥管理部
地址:芥园道康华里15号楼底商
邮编:300121
联系电话:87729935
公积金管理中心塘沽管理部
地址:新港二号路
邮编:300456
联系电话:25798581
公积金管理中心汉沽管理部
地址:新开中路88号
邮编:300480
联系电话:2566688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四)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连缴6个月即可贷款
在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不仅强调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而且还将优化办理流程,推进异地贷款。通知明确提出,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于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业内表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于资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刚需购房者来说,将使其首付成本和利息成本有所降低。
新政还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而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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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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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语音咨询、服务投诉、自动语音、短信息提示服务、住房公积金网站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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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河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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